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至75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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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保险公司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1、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
2、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自驾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航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的4倍给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合同约定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猝死、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更多详情见条款。